常州幼儿师范学校 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(讨论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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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课程建设是学校专业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,是深入进行教学改革、提高教学水平、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。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学校决定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。为推进这一制度的落实,特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实施范围

学校所有专业及其开设的主要课程原则上都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,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定期分批进行。课程归口的教研室要对任课教师进行精心调配,选定负责人,并组成课程组,逐步形成梯队结构。

二、聘任条件

1.热心教学工作,具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、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,在教师中享有一定的声望。

2.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工作,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,教学效果好。

3.学校重点建设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,其他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。

三、基本职责

1.及时掌握本课程的最新发展与教改动态,研究和制定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规划。

2.组织制(修)订本课程的课程标准、课程教学规范等教学文件,负责课程资源库建设。

3.选定本课程教材。

4.组织集体备课活动,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教学手段与考试方法改革进行探讨,对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研讨。

四、基本权利

1.课程负责人对本课程的建设和发展行使指导权。

2.课程负责人对本课程教师的教学工作有评议权,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撤换不称职的教师。

3.课程负责人在评优、职称晋升、国内外进修、访学、参加学术会议、评选学科(专业)带头人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。

4.享受一定的工作量补贴(具体课时数,集体商讨后确定)。

五、聘任

1.课程负责人的岗位设置数量和课程由学校研究确定,并在校内公布,同时授权有关部门具体组织遴选,由学校统一聘任。

2.课程负责人聘任采用个人申报、教研室推荐和部门审定相结合。应聘教师提出书面申请,所在教研室对各应聘教师的情况经充分讨论后提出选聘人选名单,报教务处审定。

3.教务处会同专业部对教研室选聘人员按照聘任条件进行审核,将结果报学校,由学校聘任。

4.课程负责人聘期为3年,聘期满后可以续聘。

六、考核

1.课程负责人在聘任期内,由教务处会同专业部、教研室对其进行业绩考核,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聘任。

2.考核内容为本办法第三部分的基本职责部分。考核第分为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。

3.对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者或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者,学校将另行给予奖励。

4.对聘期内出现教学事故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,学校将予以解聘。

5.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,考核结论记入其业务档案。

七、附则

1.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;

2.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○一六年十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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