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州幼儿师范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
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,严格和规范教学管理,保证教学质量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
第二条 教学事故系指由教师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秩序、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。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: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,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,三级为一般事故。
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:
1.在教学、实验、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、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,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。
2.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影响。
3. 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,擅自停课或旷课。
4. 上课迟到或下课提前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岗,时间超过5分钟。
5. 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、实践、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。
6.不按教学要求布置作业,不收作业,不阅作业,对学生学习情况不闻不问、放任自流,经抽查,作业量不到1/2或作业批改不到1/2。
7.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,或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考卷,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。
8.未按学校规定审批,擅自向学生发放教材、讲义、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质量低劣的教材。
9.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。
第四条 下列事故之一的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:
1.上课迟到或下课提前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岗,时间在5分钟以内。
2.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,擅自调课和委托他人代课。
3.未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,教师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学期教学计划总学时1/4及以上。
4.指导教师要求或管理不严,在实习实验过程中,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或造成较轻伤害的安全事故。
5.教学不负责任,备课敷衍了事,没有教案,教学效果差,学生反映强烈。
6.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,或监考期间擅自离岗,或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、提示。
7.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,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。对学生的违纪、作弊行为不制止,不上报。
8.私自修改学生成绩。
9.学生满意度测评不足70%。
10.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。
第五条 下列事故之一的应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:
1.教师在课堂上吸烟,接听电话或做与教学无关的事,影响教学秩序。
2.教师上课,不能有效管理课堂,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,造成不良影响。
3.未经教务处同意随意变更考试时间。
4.考试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学管理部门报送成绩,经催缴仍没有及时上交。
5.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。
二、教学事故的处理
第六条 教学事故按下列程序处理
1.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,负责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。学校任何人都有责任向教务处上报发生的教学事故。
2.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调查核实,实事求是地填写《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》,如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5天之内申诉、反映。
3.一级教学事故由校长核定,二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核定,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定。核定后送校组织人事处。
4.组织人事处根据事故级别执行行政处分,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,并进行教育。
5.教学事故与教学质量评估挂钩。在考核总分的基础上,教师每出现一次一级教学事故扣20分,每出现一次二级教学事故扣15分,每出现一次三级教学事故扣10分。
6.教学事故与年度考核挂钩。一年内有3次三级教学事故或2次二级教学事故,即认定为1次一级教学事故,以此累计。发生一起一级教学事故者,年度考核为“基本合格”,发生两起一级教学事故者,年度考核为“不合格”。
第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,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,应进行批评教育。
三、本办法自十二届六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四、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。
2017年7月5日
附:常州幼儿师范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
附:
常州幼儿师范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
编号:
事故责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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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专业部、教研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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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发生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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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情况、原因说明(教务处填写) |
事故责任人签名: 负责人签名: 年 月 日 |
主管校长核定 |
签名: 年 月 日 |
校长核定 |
签名: 年 月 日 |
备 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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